第八十二条 【程序】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第八十三条 【考验期限】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四条 【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第八十五条 【假释考验】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