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六条 【假释的撤销】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条文注释

  假释的撤销有三种情形:(1) 如果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无论所犯的新罪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是重罪还是轻罪,都要撤销假释,对新罪作出判决,将新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前罪没有执行完的刑罚,按照《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2)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如果发现假释犯在原判决前还有没被判决的罪,而且没判决的罪没有超过追诉实效,也应撤销假释,对没有判决的罪作出判决,将未判之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前罪判处的刑罚按照《刑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3)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假释犯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

  关联法规

  《监狱法》第32-34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18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假释案件几个问题的意见(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