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条文注释

  追诉时效是指按照《刑法》规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犯罪分子的罪行已经超过了《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已经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该案件应当予以撤销。追诉时效的长短,与某种具体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有着重要的关系,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大的犯罪,追诉时效的期限就长,反之,则追诉时效的期限就短。在确定法定最高刑时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加以认定,如果所犯罪行应当适用的条款的刑罚分别规定有几条或几款时,即按其罪行应当适用的条款计算法定最高刑;如果是同一条文中有几个量刑幅度时即按其罪行应当适用的量刑幅度的法定最高刑计算;如果只有单一的量刑幅度时,即按此条的法定最高刑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