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五条 【颠覆国家政权罪】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关联法规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