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关联法规

  《铁路法》第61、62条

  《民用航空法》第195、19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刑事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电力设备罪几个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坏生产单位正在使用的电动机是否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油品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