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九条 【叛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条文注释

  叛逃罪的客观方面包括两种情况:其一,在境内履行公务期间,未经组织批准,擅自脱离岗位叛逃境外,危害国家安全。“履行公务期间”不是仅指上班时间,而是指没有被免除或停止行为人的职务,因而随时都可以执行职务的期间。其二,在境外履行公务期间,投靠境外机构、组织,危害国家安全。

  叛逃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且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因此,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投奔境外,目的只是求职、求学或投奔亲友,并无危害国家安全的意图或行为,不能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