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六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联法规
《铁路法》第60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铁路法〉中刑事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公布日期:2011-06-01施行日期:2011-06-01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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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1-06-01
施行日期 201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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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一百三十六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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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法》第60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铁路法〉中刑事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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