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二条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联法规
《铁路法》第58、71条
公布日期:2011-06-01施行日期:2011-06-01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1-06-01
施行日期 2011-06-01
发布部门
正文
第一百三十二条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联法规
《铁路法》第58、7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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