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一条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伪造货币罪】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条文注释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三个罪名:出售假币罪、购买假币罪和运输假币罪。

  “出售伪造的货币”,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一定的价格卖出伪造的货币的行为。“购买伪造的货币”, 是指行为人以一定的价格用货币换回伪造的货币的行为。“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明知道是伪造的货币,而使用汽车、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或者以其他方式将伪造的货币从一地携带到另一地的行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构成该三种罪,数额应达到人民币4000元。

  本条第二款中的“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除商业银行以外的信用社、投资融资租赁、证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管理金库、出纳现金、吸收付出存款等便利条件,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行为。鉴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自身的地位特点及危害性,《刑法》将其规定为一个独立罪名,并规定了比一般公民更为严厉的刑罚和更宽松的构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