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四条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本条第一款已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参见《刑法修正案(六)》。由此,该条的罪名也改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取消“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罪名。

  关联法规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8、2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五至七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