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二条 【抗税罪】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6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五十
公布日期:2011-06-01施行日期:2011-06-01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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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1-06-01
施行日期 201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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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二百零二条 【抗税罪】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6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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