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九十四条 【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条文注释

  所谓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取得财物的行为。

  本条规定的两种诈骗罪本质上是两种特殊形式的诈骗罪,比普通诈骗罪危害性更大。票据诈骗罪表现为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金融票据,是指依照法定要式签发和流通的汇票、本票和支票,都是属于经济交往中的信用支付工具或手段。本条列举了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的几种具体行为。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财物的行为。关于此二罪的构成数额标准,有关司法解释均规定个人诈骗数额为5000元,单位诈骗数额10万元为“数额较大”。

  关联法规

  《票据法》第19-21、73、74、81、88、10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五、九、十二、十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四十三、四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