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四条 【骗取出口退税罪、偷税罪】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条文注释

  骗取出口退税,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出口退税制度,指对在国内已征收过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特别消费税的产品,在其出口时对其已征收过的上述税款予以退回,以增强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所谓“假报出口”,是指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实施的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外贸合同或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等行为。本罪的“数额较大”是指骗取国家出口退税5万元以上。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五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