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条文注释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技术等作品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其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

  复制发行著作权人的作品、出版他人享有专门出版权的图书、复制发行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录音录像作品,均需得到著作权人的同意并支付报酬,否则即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而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则侵害了著作人身权。认定本罪应特别注意分清本罪与一般侵权行为的界限。构成本罪的数额标准为个人违法所得数额5万元以上。但是,如果没有达到此数额,但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依然可以构成本罪。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只能令其承担民事责任,著作权人可以要求其停止侵犯和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