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二十二条 【虚假广告罪】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关联法规
《广告法》第2-5、7-19、37-41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24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六十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公布日期:2011-06-01施行日期:2011-06-01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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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1-06-01
施行日期 201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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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二百二十二条 【虚假广告罪】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关联法规
《广告法》第2-5、7-19、37-41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24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六十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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