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二十三条 【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关联法规
《招标投标法》第3、4、19-24、31-33、49-64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5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六十八
公布日期:2011-06-01施行日期:2011-06-01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1-06-01
施行日期 201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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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关联法规
《招标投标法》第3、4、19-24、31-33、49-64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5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六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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