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四条 【强迫职工劳动罪】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刑法修正案(四)》增加:“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参见《刑法修正案(四)》。由此增加“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罪名。

  关联法规

  《劳动法》第9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