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条文注释

  妇女、儿童,分别指十四周岁以上的女性和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

  猥亵,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进行性交以外的淫秽行为。就猥亵妇女而言,并非所有猥亵妇女的行为均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因为猥亵妇女的行为构成本罪必须违背妇女的意志、以强制的方式实施。这种强制的方式包括暴力、胁迫或其他使妇女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行为。就猥亵儿童而言,猥亵方式上则没有强制性的要求,只要有猥亵儿童的行为即可构成本罪。本罪只能由故意构成,但行为人无奸淫的目的,这是本罪与强奸罪相区别的重要标志。

  关联法规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1、42、5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