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七条 【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关联法规
《法官法》第30、31条
《检察官法》第33、34条
《人民警察法》第20、48条
《国家安全法》第32条
《国家赔偿法》第2、15、17-19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三(三)、(四)
公布日期:2011-06-01施行日期:2011-06-01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1-06-01
施行日期 2011-06-01
发布部门
正文
第二百四十七条 【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关联法规
《法官法》第30、31条
《检察官法》第33、34条
《人民警察法》第20、48条
《国家安全法》第32条
《国家赔偿法》第2、15、17-19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三(三)、(四)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0996。
热门知识推荐
手机查看
热门城市:
热门区县:
专业找律师:
热搜标签:
法律快车版权所有 2005-2024 粤ICP备18072297号 粤公网安备 44010602002223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粤B2-2010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