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条文注释

  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行动自由的行为。行动自由是指公民身体在不受强制约束的条件下,按照自己的意志,在任意的时间、空间自由支配自己的行动。

  本罪的客观表现有两个要点需要把握:其一,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合法的将公民予以拘押,即使后来被证明羁押有误,也不能构成非法拘禁罪;医生对病人实行隔离、监管以及监护人对无行为能力人实行的监护等合法行为,均不能视为非法拘禁。当然,如上述合法行为是被滥用的 ,则也失去合法性,仍可构成犯罪。其二,行为人实施了将他人限制在一定的空间以内,使其不得自主脱离该空间的行为。至于行为是否具有暴力性,是作为还是不作为,使用何种手段、方式,均在所不问。

  关联法规

  《人民警察法》第22、48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