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二十九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根据2002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罪名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第三款的罪名为“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取消“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罪名和“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罪名。

  关联法规

  《证券法》第173、221、222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七十二、七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