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条文注释

  本罪所称的妇女,是指已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所称之儿童,是指未满十四周岁的男女儿童。

  必须注意的是本罪所侵犯的对象仅有年龄与性别的限制,至于被害人精神状况、健康状况、与犯罪人何种关系、是否具有中国国籍均在所不问。拐骗,指采用欺骗、利诱等方法使被害人轻信后脱离家庭,置于行为人控制之下;绑架,指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等方法劫持妇女、儿童;收买,是指以出卖为目的,用一定的钱物购买妇女、儿童;贩卖,是指将拐骗、绑架、收买的妇女、儿童转手出卖;接送、中转,是指在拐卖妇女、儿童的共同犯罪中,分工接送被害人或者将被害人转手交给其他人贩子,为人贩子找买主、为人贩子在拐卖途中窝藏、看管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