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一)核电厂、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大型港口;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五)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释义】 本条是关于应当在哪些单位建立专职消防队的规定。

  按照本条规定,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主要有三种情况。第一,某些重要的大型企业、仓库、基地,不管其所处地域周围是否有公安消防组织,都应当在本单位内建立专职消防队。这些重要的大型厂矿企业主要是指核电厂、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大型港口、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这些大型的厂矿企业、仓库、基地,因其生产、经营、工作性质直接接触大量的易燃易爆等容易发生火灾的物资,为了能在意外情况下及时扑救火灾,保证公共安全,并在平时积极有效地做好防火工作,在这些单位内设立专职消防队,是十分必要的。第二,除上述企业外,在一些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一些大型企业,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这一类企业主要是指纺织、造纸、烟草、集贸市场等生产、经营、储存非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但又容易发生火灾危险的单位。这类企业既存在发生火灾的危险性,又离公安消防队较远。如果这一类企业附近已有公安消防队,在发生火灾意外时公安消防队能够及时赶到,就不必设立专职消防队。第三,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古建筑是我国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是国家文明的标志。近年来,各级人民政府对文物古建筑群的保护做了大量工作,国家文化部门、公安部门先后发布了《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博物馆安全保卫工作规定》等,对确保文物古建筑的安全,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条规定的“古建筑群”是指在某一地域比较集中在一起的若干古建筑物,而不是指单独的某一古建筑物。“古建筑群”还必须是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作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指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负责管理这些建筑物、古建筑的单位,应当负责建筑物的保养和维修。对于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依照本条规定,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这对于保护国家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