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指导和监督。

  【释义】 本条是关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哪些消防工作的规定。

  消防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的社会化系统工程,只有靠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做好这项工作。农村的村民委员会和城市的居民委员会是农村村民、城市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委员会的主任、付主任、委员都是由村民、居民直接选举产生的,他们就生活在群众当中,对每家每户的情况最了解、熟悉,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才能提高群众在火灾发生时的自救能力,减少损失,这也是消防工作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的又一重要措施。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都有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村民、居民合法权益,教育他们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的责任。原消防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有责任动员和组织居民做好防火工作。”消防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管辖区内的消防工作。”并规定了其主要职责,包括: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消防法规;监督街道、乡镇企业和专业户、个体工商户、经济联合体做好消防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进行消防宣传,组织群众制定防火公约,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消除火险隐患;管理专职或者义务消防组织;组织火灾扑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等。公安部关于《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也规定,高层居民住宅楼的防火工作,本着自防自救的原则,依靠群众,实行综合治理。并规定,居民委员会负责高层居民住宅楼的日常防火工作,其职责是:制订防火公约,督促居民遵守;对居民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教育;组织居民开展防火自查,督促居民整改火险隐患;定期向街道办事处汇报防火工作情况;组织居民扑救初期火灾,协助维持火场秩序。同时还规定,街道办事处组织管理辖区高层居民住宅楼的防火工作。其职责是:宣传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防火安全知识;制订防火制度;掌握辖区高层居民住宅楼的防火情况,并协调有关方面采取相应措施;领导居民委员会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工作;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房产管理部门、房屋产权单位和供电、燃气经营等单位整改火险隐患;领导义务消防组织。指导居民进行扑救初期火灾和安全疏散演练。本条总结上述规定和实践中的具体作法,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消防工作单独写一条,作了具体规定。同时增加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指导和监督。根据本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应做好以下消防安全工作:1.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如采用张贴消防安全宣传画、搞消防知识问答、出宣传有关消防安全的板报等多种形式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普及消防知识,使群众了解防火、灭火及自救逃生的基本常识,提高群众的防火自救能力;宣传有关消防工作的法律、法规,使群众知法、守法,提高群众的消防法律意识;报道防火灭火经验和火险事故及其教训;组织村民、居民进行灭火演练等。2.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做到责任落户。“防火安全公约”是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就防火安全制定的公约,是由村民、居民共同制定,共同遵守、相互监督的乡规民约。3.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检查村民、居民是否有违反防火公约的情况,是否存在火险隐患,及时指出并监督其改正。为使村委员会、居委员会作好消防安全工作,本条进一步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指导和监督。这种指导与监督主要包括检查消防法的普及情况;防火知识的宣传情况,必要时可派出干部或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聘请专家或消防专业人员作报告;督促并检查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火灾预防工作,查找、堵塞火灾隐患,特别是在重点防火季节,应派出干部协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作好防火工作;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制定防火安全公约予以具体指导,作到合法、有效,切实可行,并督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经常性地检查防火安全公约的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