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已经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应当限期加以解决。对于暂时确有困难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不得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以及对于已经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如何解决的规定。共分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规定。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保障单位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一个时期以来,一些企业,特别是一些三资企业,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节省开支,不顾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将企业的生产车间、料品仓库和员工宿舍混设在同一建筑物内,一旦发生火灾,往往火势猛烈、蔓延迅速,极易导致群死群伤的恶性事故。近几年来,有关部门虽然开展了专项治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问题仍未彻底解决,因车间或者仓库与员工集体宿舍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而造成群死群伤的火灾事故仍有发生,为了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本款规定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这一规定绝对禁止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对于已经将车间或者仓库与员工集体宿舍设在一起的,如何解决,在本条第二款中有规定,今后不得再将车间或者仓库与员工集体宿舍混设在同一建筑物内。

  第二款是关于已经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如何解决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对于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已经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应当限期加以解决。这里规定的“限期加以解决”,是指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有关单位,应当在公安消防机构规定的时间内,将车间或者仓库与员工集体宿舍分开设置在不同的建筑物内。在制定《消防法》过程中,有的部门和单位提出,随着经济的发展,现在有些建筑物是庞大且功能多样的,不同的车间、不同的仓库之间情况也不一样,有些限期将车间或者仓库与员工集体宿舍分开设置有较大实际困难,而且在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后,不会对员工的生命财产造成威胁,在这种情况下,经过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可以继续使用。应当注意的是,本款规定的可以继续将车间或者仓库与员工集体宿舍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使用的条件是很严格的,只限于是在本法制定前已经设置了的,而且在一定时间内解决确实有困难的,经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并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方可继续使用。有的虽然有困难,难以解决,但是如果没有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或者是采取了消防安全措施仍不能保证消防安全的,也必须限期加以解决。公安消防机构要严格的予以审查,对于继续使用的必须经过公安消防机构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