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公安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实施。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安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应当遵循的组织指挥原则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公安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救援工作应当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统一指挥下实施。公安消防队参加社会救援工作,是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是公安消防队义不容辞的责任和神圣的义务,也是世界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人民警察法》中关于人民警察的性质、任务、职责、权限等条款中明确规定人民警察参加抢险救灾的内容。公安消防队是公安机关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人民警察的一个警种,参加社会救援工作是其重要的任务之一。公安消防队参加抢险救灾的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人员和装备的作用,积极营救急待救助的人员,尽力消除险情或者控制事态的发展。因此本法第二十九条中规定:“公安消防队保证完成本法规定的火灾扑救工作外,还应当参加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本条所称“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在本书前面已有阐释,这里就不再赘述。

  根据本条规定,公安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实施”,这是指公安消防队实施火灾以外的其他灾害救援工作时,应当服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调配和安排,在其统一指挥下进行救援工作。为了全面、详细地了解救援任务,作好救援的配合工作,公安消防队到场的最高指挥人员一般应当参加社会救援现场指挥机构。公安消防队在救援工作中,除服从安排和调遣外,还应主动与其他各部门的救援力量协同配合,共同完成救援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