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任务或者执行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任务时,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必须让行,不得穿插、超越。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

  【释义】 本条是关于消防车、消防艇执行消防或者其他社会抢险救援任务不受交通限制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任务或者执行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任务时,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必须让行,不得穿插、超越。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国外许多国家如日本消防法律中也明确规定,消防车奔赴现场时,其他车辆、行人必须让路,并且可以使用一般不准通行的道路、空地和水域。由于火灾的突发性、危急性和紧迫性,决定了消防队出动的速度必须迅速,这同时要求通行路线的畅通无阻。本条所称“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是指消防车、消防艇接到任务出发后不受公安交通部门规定的交通规则的限制,即可以超速行驶、可以使用平时不允许使用的道路或水域、可以逆行、可以不受红绿灯的限制等。应当注意的是,消防车、消防艇应当设置交通示警装置,当接警出动时,应当向道路上的车辆和行人以及水域上的船只显示。本条同时规定,“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必须让行,不得穿插、超越”,这是指消防车、消防艇接警出发行驶途中,其他任何非救火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必须主动让行,不得占道、抢行、穿插和超越。根据本条规定,“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这是指无论交通岗的交通民警、港务监督人员、航运管制人员还是治安管理人员,都应当采取各种措施负责维持秩序,以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过,可以不受指挥信号的限制,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