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增强扑救火灾的能力。

  【释义】 本条是关于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方面的规定。

  我国的消防工作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为保卫社会安全做出了重要贡献。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消防事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条件。根据本法第三条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规定,本条进一步对如何加强消防组织建设作了规定,即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增强扑救火灾的能力。”加强消防组织、队伍建设是做好消防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当前,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为了适应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变化的需要,根据国务院批转的《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和公安部《“九五”公安工作纲要》,从我国国情出发,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国家和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因地制宜,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加强消防队伍的组织建设,这对于保障消防安全,把我国的消防事业提高到一个新水平,是至关重要的。

  这里所说的“各级人民政府”,是包括从中央到地方直到基层的各级政府,各级人民政府都应当把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工作列为本地区建设规划的组成部分,尤其是各级城镇人民政府,必须把建立和发展各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工作落实到实处。“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是指各地应从本地区实际出发,不搞统一模式,因地制宜地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在今后相当一个时期内,兵役制的公安消防队仍然是同火灾作斗争的主力队伍。公安消防队伍要继续贯彻从严治警的方针,按照公安部党委提出的“抓班子,带队伍,促工作,保平安”的总体思路,深入全面加强队伍建设。但是,实践证明,预防和扑救火灾,仅靠公安消防队是不够的,尤其是预防火灾,必须动员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调动各行各业、各部门的积极性,才能最有效地预防和扑救各种火灾事故。所以,除建立兵役制的公安消防队外,还需要建立其他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如各种非兵役制的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等,这是预防和扑救火灾,发展我国消防事业的一个重要途径。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是解决目前消防力量不足,改善城乡消防站布局、增强全社会抗御火灾能力的需要,是涉及消防工作长远建设的一项重大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增强改革意识,克服畏难情绪,把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作为贯彻《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的一项重点工作抓紧抓好。不仅在经济发展比较快的地方要这样做,在经济发展工作相对缓慢的地区也要这样做;不仅农村地区要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力量,城市同样也要加快非现役制消防力量的建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部门要根据《消防工作“九五”计划》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尽快制定出“九五”期间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目标和计划。按照本条规定的精神和国务院《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的要求,今后一个时期地方消防队伍建设应达到的目标是:没有消防队(站)的县(市),三年内政府要积极建立起专职或者义务消防队(站);年产值超亿元,人口1.5万以上的小城镇,到本世纪末要基本实现镇镇有专职或者义务消防队(站);大、中城市的远郊和近郊新建消防站点,要做到每年都有发展,力争到2010年在积极发展现役公安消防力量的同时,专职和义务消防队要发展到10万人,企业专职消防保持在10余万人,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消防体制。在建队形式方面,不搞统一标准,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可以在县(包括县级市)、开发区和乡镇发展专业或义务消防队;经济条件不够发达的地区,可以发展兼职、多功能的义务消防队,也可以建立由不脱离工作岗位的志愿人员轮流到消防站执勤的义务消防队;既可以由市、县、镇、村、企业办消防队,还可以由政企、民企联合办消防队,提倡在企业事业单位建立义务消防制度。各地公安消防部门也可以通过当地政府统一组织规划,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在岗待业职工进行消防培训,组建消防队为社会服务。

  加强消防组织、队伍建设,还包括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对消防人员的培训制度,深化消防业务训练改革,增加消防投入,抓紧配备各种必须的消防装备和器材,尽快使消防装备结构趋于合理,从整体上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