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公安消防队扑救火灾,不得向发生火灾的单位、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的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依照规定予以补偿。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安消防队扑救火灾不得收取费用和对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的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予以补偿的规定。

  本条共分两款。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公安消防队扑救火灾不得收取费用的规定。公安消防队是我国同火灾作斗争的主力队伍。依照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消防站建设标准建立公安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公安消防队是同火灾作斗争的军事化、专业化的专门队伍,是实施抢险救援的重要力量。火灾对国家、社会、公民的安全和财产构成巨大威胁,往往造成重大的损失,甚至影响社会的安定和人民的生活。公安消防队是政府建立的专门用于扑救火灾的队伍。公安消防队实施扑救火灾是其职责所在,而不是经营行为。因此,本条规定:“公安消防队扑救火灾,不得向发生火灾的单位、个人收取任何费用。”根据本条规定,公安消防队日常的工作训练费用和实施扑救火灾及其他抢险救援活动时的费用都由财政负担。一旦有火灾发生,公安消防队必须依照命令立即出动,无条件地实施扑救火灾。这种补救火灾是无偿的,不能以各种名义向发生火灾或者请求救援的单位、个人收取费用,也不能在扑救火灾后向这些单位、个人要求物质方面的补偿。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对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的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予以补偿的规定。公安消防队是政府建立的专门用于扑救火灾的队伍。所以法律专门规定公安消防队扑救火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而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则主要是为本单位服务的,由本单位的负责人领导,其成员主要由本单位的职工或村民组成,主要任务是做好本单位的防火、灭火工作,日常的工作训练费用和实施本单位扑救火灾及其他抢险救援活动时的费用也都由本单位负担。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指挥调动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同时考虑到火灾的严重危害性,应当鼓励各单位和成年公民对其他单位所发生的火灾参加扑救工作。因此,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对于外单位发生的火灾,在需要时也应当积极参加扑救工作。对于因此产生的各种损耗,依照本款的规定,专职或者义务消防队,在参加扑救外单位的火灾时,对其因扑救火灾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这里所说的“依照规定予以补偿”,主要是指依照《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有关保险法规和合同条款等具体规定,对其实际损耗由保险公司从施救费中或者由起火单位或其他部门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