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消防站建设标准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公安消防队除保证完成本法规定的火灾扑救工作外,还应当参加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如何建立消防组织及其任务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以适应消防工作的需要。我们国家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各地区消防工作所面临的实际问题也是不同的。从实际情况出发,本条对消防组织的建立及其任务规定了三款。

  第一款是关于城市设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的规定。按照本款规定,城市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或者专职消防队,“公安消防队”是由公安消防机构领导下的专门从事火灾扑救工作的军事化队伍。“专职消防队”主要是由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组成。可以由一个单位组建,也可以由几个单位联合建立。在业务上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指导,是专门从事防火、灭火的专业化组织。这里所说的“城市”是指按我国行政管辖区域划分所设置的各类城市,也包括县城。所谓“国家规定的消防站建设标准”,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公安部门颁发的有关消防工作的部门规章所规定的建设公安消防站的有关标准和要求。比如公安部发布的《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公安消防队消防器材装备管理规定》、《城镇消防站布局与技术装备配备标准》等等。消防站是城市的重要公共设施,消防站的建设,必须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其布局要求、人员编制、装备设置等应按照有关专门规定达到标准。公安消防队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如消防车辆、消防船艇、机动泵浦、通讯设备、防毒面具、灭火器材、灭火药剂、战斗服装等,这些器材装备的管理、保养工作,必须列入公安消防的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目前,公安消防队仍是扑救火灾的主力部队,建设好城市公安消防站,对于提高防火、灭火战斗力,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十分重要的。此外,在城市还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建立一些专职的消防组织。专职消防队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其主要任务是负责本单位、本地区的防火灭火工作,协同公安消防队或在公安消防机构领导下扑救火灾。按照有关规定,专职消防队由企业的厂长、经理或者由单位的负责人领导,目前工作由本单位保卫或安全技术部门管理,在业务上接受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的指导。专职消防队应当加强灭火训练,对本单位重点保卫对象必须制定灭火作战方案,进行实地演练,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灭火战斗能力。专职消防队应当定期向主管领导和公安消防机构汇报工作,发现违反消防法规的情况,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专职消防队接到公安消防机构外出灭火调令时,应当迅速出动,听从指挥。

  第二款是关于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在乡镇一级因条件所限不建立公安消防队,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义务消防队,负责本乡一些地区的防火、灭火工作。“义务消防队”主要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基层组织建立的非专业性的民间消防组织。

  第三款是关于公安消防队除应承担扑救火灾任务外,还应参加其他抢险救援工作的规定。公安消防队是一支军事化的同火灾作斗争的部队,公安消防部队参加社会救援工作是消防部队的重要任务之一。消防部队参加社会救援工作,是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是密切政府和人民群众关系的需要,也是世界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消防部队参加的社会救援工作一般包括:参加洪水、台风、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的抢险救灾,参加空难、沉船、车祸、公共设施和生产过程中重大事故的抢险工作,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