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尚不构成犯罪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警告或者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释义】 本条是关于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伪造现场行为的处罚规定。本条是新增加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火灾调查的正常、顺利进行,从而保障火灾事故得到正确、公正的处理。考虑到火灾扑灭后,公安消防机构的重要任务是赶赴事故现场,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和收集证据,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勘查,调查起火原因,追查行为人的责任等。因此,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首先有保护火灾现场的义务,如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以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取证,查清事故原因,任何人不得破坏和伪造现场。如果现场被破坏,将会给司法机关勘查现场,调查取证增加一定的困难,因此,本条对火灾扑灭后,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的行为,专门作了处罚规定。

  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是关于火灾扑灭后,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及其处罚的规定。本款规定予以处罚的破坏现场的行为是一种故意的行为,即为了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而破坏、伪造现场的行为,过失或为了救火、救人而破坏了现场的行为不属于本条规定的予以处罚的行为。“隐瞒”是指把真相掩盖起来,不让人知道。“掩饰”即掩盖,是采取虚假的手段对不好的行为进行掩护遮盖。在这里主要是指为推卸责任而掩盖起火原因。“故意破坏现场”是指有目的地采取破坏手段使人看不出火灾现场原来的真实情况,使消防监督机构无法调查火灾的真正原因,如移动现场原有的物品、破坏现场的痕迹等。“伪造现场”是指将火灾现场伪装成另一种情况,给人以假象,以造成对火灾事故调查的误导。不管是伪造现场还是破坏现场,都会给司法机关勘查现场,处理事故带来许多困难。根据本款规定,违法行为的主体必须是自然人,可能是起火单位的人,也可能是起火单位以外的人。实施这种行为的目的必须符合本条所说的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或者为推卸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而故意实施的行为。如果没有这个目的,而是由于过失行为而使现场受到破坏的,不属于本款所说的情况,也不能对其进行处罚。根据本款规定,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的,应当对实施破坏、伪造行为的人处警告或者罚款或者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根据行为的轻重程度,在三种处罚中选一种。

  第二款是关于单位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及其处罚的规定。这里所说的单位既包括起火单位也包括非起火单位。即指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公司、企业,集体所有的企业、私营企业等单位。根据本款规定,单位有第一款行为的,应当对单位处警告或者罚款,在对单位处罚的同时,还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警告或者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