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火灾扑灭后,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对于特大火灾事故,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按照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实的情况。

  【释义】 本条是关于火灾调查的规定。

  本条共分三款。

  第一款是关于火灾调查的机构、调查权限及火灾扑灭后,公安消防机构的权限的规定。

  本款对公安消防机构的火灾调查职责作了具体规定。火灾调查是指公安消防机构在火灾扑灭后,通过对火灾现场进行勘查,对有关人员进行访问调查,查明火灾原因、损失及事故责任的活动。火灾调查对于搞清发生火灾的原因,确定火灾的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总结消防工作经验教训以及为有关善后工作,如保险公司理赔等提供依据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本款的规定,火灾调查是公安消防机构的职权,由公安消防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根据1991年公安部《消防监督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一般火灾和重大火灾,由火灾发生的公安消防机构组织调查,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予以指导;特大火灾,由火灾发生地的公安消防机构或者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组织调查,并邀请当地人民检察院和监察、劳动、工会、保险等部门参加;重大放火嫌疑案件,由刑事侦查部门立案侦查,公安消防机构积极配合。在火灾调查中,勘验火灾现场是重要的调查活动,而保护好火灾现场的原始面貌、防止进一步地破坏,是保障勘验现场的工作能够顺利进行的条件之一。因此,本款规定,“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这里所说的“根据需要”,主要是指公安消防机构为进行火灾调查等需要。这里所说的“封闭火灾现场”,是指在火灾发生后的一定时间内,未经批准.在火灾现场不得通行或者进行生产、建设、挖掘以及其他活动。应当指出的是,本款规定的封闭火灾现场是对火灾现场的一种保护措施,目的是为了保障火灾调查的顺利进行。因此,本款只规定公安消防机构“有权”封闭现场,而不是必须封闭现场。在实践中,对一些无需封闭的现场也可以不采取封闭措施,对勘验完毕的现场,应当及时解除封闭措施,以减少对有关单位、公民生产、生活的影响。根据《消防监督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火灾调查主要通过以下方法进行:一是现场勘查,即对火灾现场进行勘查,一般应当按照环境勘查、初步勘查、细项勘查和专项勘查的步骤进行,并做出勘查笔录、现场图,拍摄现场照片或者录像;二是调查访问,即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与火灾发生有关的各种情况;三是对火灾肇事者以及有关人员,经主管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传唤手段实施审查。火灾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三项:一是调查、认定火灾原因,公安消防机构查明火灾原因后,应当出具《火灾原因鉴定书》或《火灾原因认定书》,对于难以认定的火灾原因,可聘请有关专家鉴定,并出具鉴定书;二是核定火灾损失,核定火灾损失可以为保险公司理赔和确定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大小提供依据;三是查明火灾事故责任,公安消防机构在查清火灾原因和确定责任后,应当写出专题调查报告,并向起火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填发《火灾事故责任书》。对火灾事故的有关责任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按照本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应当给予政纪处分的,由其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对特大火灾事故组织调查的规定。火灾调查一般由公安消防机构组织实施,但为了保证特大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顺利进行,本款规定,对于特大火灾事故,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这里所规定的“特大火灾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者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火灾事故。1989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根据该《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大火灾事故发生后,省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国务院认为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特大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所发生事故的具体情况,由事故发生单位的归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计划综合部门、劳动部门等单位派员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机关和工会派员参加。特大事故调查组主要负责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最后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扰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本条第三款是关于起火单位有义务支持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火灾调查的规定。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支持和配合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火灾调查。本款共规定了三方面内容:一是按照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公安消防机构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的,起火单位应当遵守公安消防机构的规定,协助公安消防机构防止任何可能破坏火灾现场的行为,如果要恢复生产或者其他经营活动,要事先经过公安消防机构的批准。公安消防机构没有封闭火灾现场,但对起火单位提出一些保护火灾现场的具体要求的,起火单位应当按照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采取措施,保护现场不被破坏。二是接受事故调查,无论起火单位对火灾事故的发生是否负有责任,都不能拒绝、回避或者对抗公安消防机构对火灾事故进行的调查,对于公安消防机构的火灾调查工作,起火单位应当积极接受和配合,如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询问,根据调查的需要和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提供火灾现场建筑物的有关资料等等,帮助公安消防机构及时、准确地查明事故情况。三是如实提供火灾事实的情况。为确保火灾调查的正常进行,保证及时准确地查明火灾事故情况,起火单位及有关人员必须如实提供火灾事实的情况。这里所说的“如实提供火灾事实的情况”,是指被调查人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地向公安消防机构提供自己所了解的有关火灾的真实情况,而不是虚假的情况,更不能为掩盖事实、推卸或者转嫁责任而故意歪曲或者捏造事实妨害火灾调查的正常进行。本法在规定了起火单位支持、配合火灾调查义务的同时,还规定了违反这一义务所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本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尚不构成犯罪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警告或者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