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处罚,由公安消防机构裁决。对给予拘留的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裁决。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公安消防机构执行。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处罚,应当由哪个机关进行裁决以及如何裁决的程序性规定。共分两款。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对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有权作出处罚的机关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对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处罚,由公安消防机构裁决。“对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处罚”,是指依照本法第五章中第四十条至第五十条的规定,对违反消防管理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这里的处罚具体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当场改正、责令停止施工、责令停止使用、责令停止举办、责令停止营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未经检验合格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警告、罚款。以上处罚的裁决,由公安消防机构裁决,公安机关的其他非公安消防机构不能作出裁决。所谓“公安消防机构”,本书前面已作过阐释,这里不再重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规定,公安消防机构作为行政机关,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法进行检查。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进行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并且,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消防监督机构的印章。消防监督机构作出责令停止施工、责令停止营业、责令停止使用、责令停止举办、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2.对给予拘留的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裁决。这里规定的“拘留”,包括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规定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十日以下拘留。我国法律规定的拘留分为刑事拘留和治安拘留,刑事拘留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了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保证侦查、检察、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一种临时性刑事强制措施。这里规定的拘留是指治安拘留,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给予的一种行政处罚,目的是通过在一定的时间内剥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自由的方式,来惩戒、教育行为人。“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裁决”,是指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程序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所谓“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是指公安机关在铁道、交通、民航、森林等部门设立的相当于县、处一级的机构,如某林区的公安处;某铁路局的公安处等。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如何予以责令停产停业处罚的程序性规定。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产停业”,是指对一些违反消防法规定的行为,依法给予责令停止生产或者营业的一种较重的行政处罚。这里规定的“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是指停产停业会对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产生较大的不利影响的,这样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是指对当地经济建设有较大影响的生产、经营的企业、单位,或者从事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的生产经营,对人民生活有比较密切关系的企业、单位。停产停业势必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重要生产、经营部门一旦停产停业,甚至可能对经济建设产生严重影响,给人民群众的生活带来很大的不便或者困难,因此,对这些生产、经营单位的停产停业处罚应当顾全大局、慎重考虑。本款正是考虑到这样的实际情况,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如何责令停产停业作了特殊规定。依照这一规定,对这类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应当按照下列权限和程序进行:1.责令停产停业由公安消防机构报请。对这类责令停产停业,公安消防机构不能直接作出决定,而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提供情况并提出停产停业的处罚意见。公安消防机构首先应当确定报请的范围,即哪些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会发生对经济和社会生活有较大影响的后果。2.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当地人民政府对公安消防机构报请批准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经过研究,认为应当给予停产停业处罚的,应当依法作出停产停业的决定。 3.由公安消防机构执行。这是指公安消防机构是处罚决定的执行机构,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停产停业的决定,再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据该决定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处罚决定书,并负责该处罚决定的具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