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土地调查成果、规划土地用途和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评定土地等级。

  【释义】 本条是关于评定土地等级的规定。

  一、土地等级是土地质量和价值状况差异的反映。评定土地等级或称土地分等定级是根据土地的自然和经济的属性,进行调查、测算后确定土地质量和价值的评估活动。土地等级是确定土地价格的基础。

  土地等级依照土地条件调查成果评定,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与现状用途不一致时,规划土地用途是评定该土地的等级的潜在影响因素。事实上,土地条件调查也必须考虑到规划对土地价值的影响。

  二、按城乡土地特点的不同,土地分等定级可分为城镇土地分等定级和农用土地分等定级两种类型。城镇土地分等定级是对城镇土地利用的适宜性评价,不同区位条件下的土地等级差异是土地价值差异的表现。农用地分等定级则是对农用土地质量或者对其生产力高低的评定。

  三、为准确反映土地的质量差异,土地分等定级采用“等”和“级”两个层次。城镇土地的等级反映城镇之间土地的地域差异。它将每个城镇看作为一个点,分析各个城市之间从整体上表现出的土地差异。每个城市为一个等,各个城市间土地价值的区分以不同的“等”来表示。城镇土地的级反映一个城镇内部土地的区域条件和利用效益的差异。通过分析投资于土地上的资本、土地的自然条件、经济条件等得出土地收益的差异,并据此分出土地级别的高低。在“等”的基础上,每个城镇内的土地可分为若干“级”。农村土地的等反映不同质量农用地经济收益的差别。土地等的划分依据构成土地质量、长期稳定的自然条件的差别,以及土地生产潜力的发挥和土地利用效益的差异。土地等在全国农用地范围内进行比较、划分。农村土地级反映土地等影响下的土地差异。土地级的划分依据是影响土地质量、易变的自然条件的差别,以及利用水平、利用效益的细小差别。土地级在县级行政区域内按相对差异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