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国家建立全国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对土地利用状见进行动态监测。

  【释义】 本条是关于建立全国土地利用状况动态监测系统的规定。

  一、土地利用动态监测是指国家运用遥感技术和其他现代化手段,对全国及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的土地利用变化情况,特别是城镇建设用地扩展情况和耕地变化情况进行连续监测,为中央决策提供及时、准确的各类土地数据。

  二、土地利用动态监测的目的,一是可以推算全国或某一地区的土地利用现状情况;二是可以核查下级上报的土地统计数据是否真实;三是能够监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四是及时发现乱占滥用土地、闲置、荒芜土地的违法行为。

  三、建立全国土地利用监测系统,首先要合理分布监测站点,形成网络。国家也可以根据需要在某些重点监测地区设置加密网点,提高监测的及时性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