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释义】 本条规定了进行建设申请使用土地的原则。

  一、本条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二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的,或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三是本条所指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我国实行的是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两种所有制,按照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随着城市建设的扩张,可以将原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市人民政府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征为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今后要求单位和个人建设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实际是要求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土地,如原是农民集体土地,可先由县、市人民政府报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统一征为国家所有。主要基于以下几点:

  1.我国人多地少、土地资源相对不足的国情要求我们的建设用地应当走集约利用的道路。改变过去分散、粗放的土地利用方式,实行集中、集约利用的方式供应土地,由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供地,以提高土地利用率,保持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有利于改善生产和生活环境,提高人民生活的质量。目前乡镇企业及其他污染企业的分散建设给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实行统一建设,可以有利于污水和废弃物的统一治理,防止环境污染。

  3.有利于发挥企业的集聚效益。对工业企业等实行集中布局,可以统一供电、供水和实行统一配套建设,降低工业企业的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这规定了今后经过批准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三类建设。

  1.乡镇企业建设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乡(镇)办企业使用本乡镇集体所有的土地,村办企业使用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村民组办企业使用本村民组集体所有的土地。这就规定,今后,乡镇办企业不能使用村或村民组所有的土地,村办企业也不能使用村民组所有的土地。但是,村或村民组可以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与其他单位和个人联办企业。除此之外,兴办乡镇企业也应当申请使用国有建设用地。

  2.农村村民建设住宅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即村民建住宅使用本乡或本村、村民组所有的土地,村民不能申请其他乡或村、村民组所有的土地。城市居民也不得到农村申请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建设住宅。这既保证了农村宅基地属于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又防止利用申请宅基地搞别墅,搞房地产。除上述规定外,建住宅也应当申请使用国有土地,或购买城市统一建设的住宅。

  3.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包括:乡村级道路、乡村级行政办公、农技推广、供水排水、电力、电讯、公安、邮电等行政办公、文化科学、生产服务和共用事业设施,公益事业包括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所)、敬老院等教育、医疗卫生设施。这些设施无论是使用本集体所有,还是其他集体所有的土地,经过批准都是允许的.即乡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设可以使用村或村民组集体所有的土地,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可以使用村民组或其他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四、本法所称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国家所有的土地是指土地的所有权已经属于国家的土地,包括:城市市区的土地,国营农场的土地,城市市区外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及其他建设项目使用的国有土地,国有荒山、荒滩、荒地等,国有林地,国有草地及其他未依法确定给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是指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之外的土地,包括乡、村和村民组所有的土地、农民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农民承包的除规定为国家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国家依法征用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也就成为国家所有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