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并给予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行政处分。

  【释义】 本条是对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处置办法的规定。

  一、依法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根据本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另根据本法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至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土地违法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2)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3)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4)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5)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6)超过批准的数量或者规定的标准占用土地的;(7)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8)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9)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10)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11)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12)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13)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14)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15)不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

  二、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应当依法受到追究。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是指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这里讲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是指在违法事实清楚,案件管辖明确的前提下,有处罚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作法。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危害很大。一是放纵违法行为人继续违法,破坏国家土地管理秩序;二是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并继续遭受损害;三是严重败坏行政执法机关形象和法律的尊严。对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这种读职枉法行为,人民不允许、国家不允许、法律也不允许,必然要依法受到追究。

  三、对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处置。为了捍卫法律的尊严,维护国家土地管理秩序,依法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有效保护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承包经营人的合法权益,本条对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规定了三项处置办法:

  1.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土地违法事项,由上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土地违法行为,认为有必要自行处理的,可以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及时制止违法行为继续发生。

  3.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依其应负的责任,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四、本条规定的宗旨在于加强和完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系统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增强执法人员的法制观念,防止和纠正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可能发生的不法行为,保障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得到全面、正确和有效的实施。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