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国家对在草原管理、保护、建设、合理利用和科学研究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释义】本条是对在草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的规定。

  一、在法律上建立奖励制度,作用在于推进依法进行的草原管理、草原建设等项事业。所以对违法者给予处罚,是维护法律权威性的一个主要方面;同时,对严格依法办事并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也是维护法律权威性的一个重要方面。通过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可以引导人们更好地遵守法律、法规,从而达到维护法律权威的目的。奖励在草原管理、保护、建设、合理利用和科学研究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是我国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的重要举措、法定措施。

  二、为了鼓励在草原管理、保护、建设、合理利用和科学研究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国家予以奖励。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奖励制度具体包括发明奖励制度、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制度以及与奖励有关的专利制度、发明权制度等等。本条规定了奖励的范围、条件。

  1.根据本条规定,奖励的范围有五项:一是草原管理;二是草原保护;三是草原建设;四是草原的合理利用;五是草原的科学研究。

  2.奖励的条件是在草原管理、保护、建设治理利用和科学研究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主要包括:(1)在草原管理方面,如依靠科学技术管理草原,掌握草原变化情况,成绩显著的。(2)在草原保护方面,积极同违反草原法的行为进行斗争;积极参与、组织扑救草原火灾并在扑救草原火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成绩显著的;发现草原火灾及时报告,或者及时采取措施扑救,避免造成损失扩大的等。(3)在草原建设方面,如积极参与草原建设并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4)在草原合理利用方面,如认真执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载畜量,采用合理的生产方式,均衡利用草原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5)在科学研究方面,如积极研究、推广优良草品种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三、对在草原管理、保护、建设、合理利用和科学研究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的办法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物质上的奖励,如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晋升工资等;另一类是精神上的奖励,如授予光荣称号、通报嘉奖等。

  四、本条规定是国家给予奖励,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实施。同时也是积极引导社会应当奖励为草原事业作出贡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