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全国草原等级评定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草原调查结果、草原的质量,依据草原等级评定标准,对草原进行评等定级。

  【释义】本条是关于草原等级评定及其评定标准的规定。

  一、草原是家畜生存生长重要的饲草料来源,草的饲用品质和草产量是评定草原资源质与量的首要指标。“等”表示草原草群品质的优劣。依据草群中各类牧草的适口性、营养价值、利用率来划分各种牧草的等次。“级”表示草原产草量的高低,是由草群地上部分革的生长量决定的。在对草原资源“等”和“级”评价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草原‘等级”综合评价,才能综合地反映草原质量的优劣和反映草原生产力的能力。20世纪80年代,国家开展草原普查时,根据《草场资源调查技术规程》将草原划分为5个等和8个级。一等1级的草地,为质量最好、产量最高的草地;五等8级的草地,为质量最劣、产量最低的草地。

  二、依照本法,草原等级评定标准只能由国家农业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目前,农业部正在组织专家制定草原等级评定的国家标准。各省区、地(市、盟、州)、县(市、旗)都要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标准,根据草原调查结果,对本地草原进行评定等级。其他行政机关、事业、企业和科研单位制定的相关标准不能作为草原“等级”评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