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国家支持依法实行退耕还草和禁牧、休牧。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对在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内实施退耕还草的农牧民,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粮食、现金、草种费补助。退耕还草完成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登记,依法履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发放草原权属证书。

  【释义】本条是关于实行退耕还草和禁牧、休牧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一款明确了国家支持实施退耕还草和禁牧、休牧,也是表明,这种支持是实行退耕还草和禁牧、休牧的必要保证,是国家各有关部门应当遵循的工作中的法定方针。同时,规定了制定退耕还草和禁牧、休牧管理办法的机关是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第二款对两个问题进行了规定。一是在国家规划内实施退耕还草的农牧民实行粮食、现金、草种费补助的规定。国家支持依法实行退耕还草和禁牧、休牧,其前提条件必须是依法实施,就是说并不一定所有的退耕还草和禁牧、休牧一概而论,全部支持,其主要原因是实施退耕还草和禁牧、休牧涉及的问题比较多,有粮食安全问题,生态安全问题,农牧民增收问题,还有国家补贴问题等等,所以实施退耕还草和禁牧、休牧,必须依据国家规划而定。二是规定了实施退耕还草后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登记,依法履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发放草原权属证书的规定,该项规定主要考虑避免退耕还草后再次复垦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