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在草原上种植牧草或者饲料作物,应当符合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防止草原沙化和水土流失。

  【释义】本条是关于在草原上种植牧草饲料作物的规定。

  在草原上种植牧草或者饲料作物,主要是用于补充天然草原的不足。我国大部分草原分布在北部和西部地区,冬季比较漫长,牲畜既要抵抗寒冷,又要确保母畜体内幼畜正常发育,所需牧草和饲料较多。而这一季节牧草干枯,营养下降,且在地上保存不多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国家实行鼓励与支持人工草地建设、天然草原改良和饲草饲料基地建设,但是国家鼓励与支持的前提条件必须是符合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不得随意种植,也不得以种植人工饲草料地名义开垦草原种植粮食或经济作物,这主要是实施本法第四十六条关于禁止开垦草原的规定,保护草原生态的目的。为此,法律又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在草原上种植牧草或者饲料作物的监督管理,防止草原沙化和水土流失。目的在于减轻天然草原的放牧压力,更好的保护天然草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