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对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按照本法第五条的规定,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第十二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上述产品质量义务的规定,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责任。

  二、“掺杂、掺假”,是指行为人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故意在产品中掺入降低产品质量、影响产品正常使用性能的异物的一种质量违法行为。“以假充真”,是指行为人用一种产品冒充与其特征和特性不同的另一种产品,以欺骗的手段牟取非法利润,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种违法行为。“以次充好”,是指行为人以低档次、低等级的产品冒充高档次、高等级的产品,或者用废旧产品、质量低劣的产品冒充新的产品、质量较高的产品。不合格产品,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或者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以其他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产品。不合格产品包括劣质品和处理品两类。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是指将不合格产品进行伪装,充当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三、对于实施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的,除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外,还要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即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产品,以及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产品。

  (2)同时处以罚款。罚款的幅度为违法生产、销售的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

  (3)有违法所得的,同时还应将违法所得加以没收。

  (4)对于情节严重的,要吊销其营业执照。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实施违法生产、销售的行为屡教不改,或者违法生产规模较大、造成的社会影响恶劣等情形。

  四、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在产品的生产、销售中实施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使生产、销售的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即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须具备以下的条件:

  (1)须是主观上的故意行为。本条所讲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或者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对生产者、销售者来说,都是属于故意行为。

  (2)生产者、销售者在客观上实施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这里讲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主要是指在产品中掺入异物。比如在面粉中掺滑石粉;在牛奶中掺淘米水;芝麻中掺砂子等。“以假充真”,是指以他种产品冒充此种产品,例如,用人造革冒充牛皮;以镀铜制品冒充黄金制品等。“以次充好”,是指以低档次产品冒充高档次产品。如以二级品冒充一级品;以使用过的废旧产品冒充新产品等。“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是指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规定的产品冒充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规定的产品。如果销售者销售了由他人提供的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产品,而自己并没有实施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行为,则对销售者不能作为犯罪处理。

  (3)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才能构成犯罪,如果销售金额不足五万元的,不构成犯罪,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六、对于构成犯罪的行为,根据其销售金额的不同,分为四个档次: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