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所列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应当予以没收。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本法禁止生产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如何处理的规定。

  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所列的产品包括: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这些产品与以假充真的产品都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对这些产品当然应当依法予以处理。但是,要解决专门生产伪劣产品的窝点、“造假专业户”彻底清除难的问题,需要对制造这些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没收,所以本条对此作出强制性规定,即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所列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没收,之后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