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帐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释义】本条是对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

  财务会计报告是一个单位依法向国家有关部门提供或者向社会公开披露的反映该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是对会计核算工作的全面总结,也是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信息的重要环节。“财务会计报告”与“会计报表”、“财务报告”的提法基本一致。“财务报告”的提法是1992年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改革以后出现的,以前一般称“会计报表”,比如,原来的会计法就是这样规定的。一种意见认为,“财务报告”的提法仅适用于企业单位,不适用于事业、行政等单位,因为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仍采用“会计报表”的提法。一般而言,会计报表是指会计报表主表、会计报表附表和会计报表附注。会计报表加上有关文字即为财务报告。因此,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中的会计报表,实际上具备了财务报告的基本要素,应当视同为财务报告。为了统一,《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都使用了“财务报告”的提法。这次对《会计法》的修改,使用的仍是“财务会计报告”的提法,这样更规范、更准确。实际工作中存在的会计信息失真、作假帐等问题,很大程度上是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故意所为或者因技术上的差错造成的。因此,必须严格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程序和质量要求。为此,本条对财务会计报告作了专门规定。

  一、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和报送要求;(1)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帐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是根据日常的会计帐簿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编制的,会计帐簿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准确,直接关系到财务会计报告的质量。为了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完整性,本条要求会计帐簿记录和有关资料必须经过审核。根据本法规定,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因此,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前对会计帐簿记录进行审核时,要依法对这几种帐簿进行审核。(2)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应当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种类、格式和内容编制,并按照规定期限及时报送有关部门。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提供期限,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分为月份、季度和年度等种类,因此,单位应当在月份、季度、年度终了后一定时间内报送。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提供对象,因各单位的性质、隶属关系、国家对其监管的要求不同而有所差别。其具体内容,在财政部门行业制定的13个全国性的会计制度中都有详细规定,各单位要依据自己适用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和报送财务会计报告。比如,《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会计报表应当按月或者按年报送当地财政机关、税务机关、开户银行、主管部门。国有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应当同时报送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月份会计报表应当于月份终了后6日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当于年度终了后35日内报出。同时,考虑到有些法律、行政法规,如税法、证券法等可能会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提供等作出特别要求,因此本条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二个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报送国家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等有关部门或投资人。本条要求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依据应当一致,实际上是对单位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真实反映其生产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要求,防止单位对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采取不同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计算依据编制、提供内容不同的财务会计报告,以达到偷税、隐瞒收支或其他违法、违纪等目的。本法对单位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4)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由注册会计师对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进行审计,是中介机构对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评价和审核,是对会计工作实施社会监督的一种形式。比如,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商品流通企业年度会计报表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规定,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对企业有关财务会计处理事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应当要求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整或提出明确的调整意见。对企业拒绝调整的事项,且注册会计师认为该事项属于重大事项的,应当依据执业规范的要求,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披露。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审计业务后,应当对企业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和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致性发表审计意见。因此,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的使用者了解、掌握单位真实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因此,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有关单位应当先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然后再将审计报告连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给财务会计报告的使用者。

  二、财务会计报告的组成: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一)会计报表。是财务会计报告的主要组成部分,它以报表的形式传送会计信息。会计报表主要根据会计帐簿记录,按照会计报表的固定格式和项目口径编制。企业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它们分别从不同的侧面反映了某一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理财过程,它们之间存在着相互衔接的关系。(1)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时期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是静态会计报表。它是根据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之间的相互关系,按照一定的分类标准和一定的顺序,把企业一定日期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各项目予以适当排列,并对日常工作中形成的大量数据进行整理后编制而成的。它表明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情况,表明企业的经济资源和企业的偿债能力。(2)损益表:是反映企业一定期间生产经营成果及其分配情况的会计报表。损益表把一定期间的营业收人与其同一会计期间相关的营业费用进行配比,以计算出企业一定期间的净收益或者净亏损,是动态会计报表。通过损益表反映的收入、费用等情况,能够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的收益和成本费用情况,表明企业生产经营成果。(3)财务状况变动表:是综合反映一定会计期间内营运资金来源和运用及其增减变动情况的会计报表。它是根据企业一定会计期间内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化,分析、反映企业资金的取得来源和资金的流出用途,说明财务动态的报表。它起到联结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桥梁的作用。

  (二)会计报表附注。是为了帮助理解会计报表的内容而对报表的有关项目等作的解释,是会计报表的补充。主要是对会计报表中不能包括的内容或者披露不详尽的内容作进一步的解释说明。其主要内容包括:所采用的主要会计处理方法、会计处理方法的变更情况、变更原因以及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非经营性项目的说明;会计报表中各项目的增减变动及有关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以及其他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事项。

  (三)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税金缴纳情况、各项财产物资变动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资产负债表编制日后至报出财务报告前发生的对企业财务状况变动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