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三)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四)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释义】本条是对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作出的规定。

  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是进行会计监督,而在会计监督中又可区分为内部会计监督、社会会计监督和国家会计监督,三者结合形成一个会计监督体系。内部会计监督所指的内部,是以单位为界线来划分的,单位以外是外部,单位以内的会计事务是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内部会计监督实质上是内部管理、内部控制的表现,它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依照法律的规定处理会计事务,保证单位的资金安全和正确使用,遵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保证会计工作质量。为了这个目的以及现实中许多不规范、不合法的会计行为应当消除,建立、健全单位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就成为迫切的需要。即使已建立这个制度的单位,也应当依法保证其规范化,并进一步使之完善起来。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是根据内部会计监督的基本目标和基本规则来确定的,对四项要求的内容应作如下的理解:

  一、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这项法律规定表明,一是涉及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人员应当职责明确,不能混淆不清、职责交叉,因为只有职责分清并有确定性,才能形成监督机制,有明确的责任;二是不相容的职务应当相互分离,两个不相容的职务不应由一个人去担任,如果是这样则易产生弊端,失去相互制约,记帐人员不应与审批人员、经办人员交叉执行职务,记帐人员也不应与财物保管人员的职务混淆,否则将失去控制,这种不相容职务的分离和制约应当是相互监督、内部控制的一项重要规则。

  二、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应当有明确的程序,而这个程序应当是贯彻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原则的,以避兔决策的混乱和失误,加强会计监督和参与决策的作用。这项规定对各单位都有实际意义,也应作为实行内部会计监督的重点内容。至于“重大”、“重要”的界定则是相对而言的,单位的大小不同,数额也就有大和小的区别,但它们在各自的单位都有重要的影响,就应受到监督。

  三、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财产清查是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部分地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实地盘点和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债权债务进行清查核对。财产清查的目的是,保证单位的财产安全、完整,监督资金合理有效的运用,准确地反映单位拥有资金的状况,改善经营管理。财产清查的具体范围,应当根据不同单位的不同情况确定,总的原则是要查清各个单位所拥有的各项财产,作出真实、全面的反映,包括建筑物、设备、家具、车辆、现金、存款、债权债务等,查明实存数和帐存数,以及有无帐外财产和什么样的帐外财产。财产清查的期限,可以是定期的,也可以是不定期的,国家有规定的按规定的期限清查,国家没有规定的则按单位管理的需要,比如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之前必须进行财产清查,这就是一种定期清查。财产清查组织程序,是要求有组织地进行,有一定的组织形式,并有一定的程序,使之制度化。

  四、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内部审计是内部会计监督的一种特定形式,它是由本单位或者本部门设置的独立机构及人员,负责对本单位、本部门的资金运动及所取得的成果进行审查和作出评价。内部审计的重要内容是审查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合法性,保护本单位、本部门的财产安全、完整。内部审计是在本单位、本部门内部进行的,审计人员为内部人员,对情况熟悉,可以更有效地审查,但这种审查是在本单位、本部门的领导下进行的,也有可能限制了它的积极作用。对于内部审计,应当根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具体办法和程序,使内部审计有秩序地进行。内部审计应当制度化,特别是要定期进行,这样才能有效地运用这项监督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