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

  (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

  【释义】本条是对财政部门会计监督职责的规定。

  为了规范会计工作,保证会计工作在经济管理中发挥作用,维护财经纪律和社会经济秩序,财政部门应当对会计工作进行必要的指导、管理和监督,督促各单位加强会计工作和提高会计工作水平,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经济业务活动及其成果所实行的监督,是政府监督的有效手段之一。加强财政监督,既有利于严格财经纪律,保证国家预算、计划的全面完成,促使各单位加强经济核算,降低消耗、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也有利于加强各单位的会计工作管理。财政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实行监督,不仅是一种权利,更是法律赋予财政部门的重要责任,而各单位必须接受来自财政部门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和检查,则是其应尽的法律义务。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会计帐簿是全面记录和反映一个单位经济业务,把大量分散的数据或资料进行归类整理,逐步加工成有用会计信息的簿籍,它是会计信息的主要载体和编制会计报表的重要依据。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帐簿,这是会计核算工作的最基本要求,是由会计帐簿在会计工作和经济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所决定的。会计帐簿的主要作用表现在:(1)设置会计帐簿并在会计帐簿上进行登记,有利于全面、系统地记录和反映一个单位的经济业务。(2)会计帐簿记录是编制会计报表的主要依据,会计报表中提供的会计信息是否可靠,它的编制和报送是否及时,都同会计帐簿的设置和登记有密切的联系。(3)会计帐簿是审计工作的重要依据。(4)会计帐簿是重要的经济档案。(5)在规模较大的单位,设置会计帐簿,有利于会计工作的分工。因此,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设置并登记会计帐簿,不能不设会计帐簿。然而现实生活中,一些单位内部管理混乱,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严重,反映在会计基础工作方面就是应当建帐而不建帐,或者不按法律和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帐簿,这些都属于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财政部门在实施监督过程中,有权责令上述单位限期改正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是会计工作的基本要求,是本法各项规定的基本出发点,也是各单位进行经营和业务管理、投资人和债权人等财务关系人了解单位经济情况以及国家进行宏观经济分析和调控的重要依据,是正确反映各方面经济利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会计信息的最基础的数据和保证。要保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一方面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做到依法办事;另一方面单位负责人要以身作则,在督促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做好会计工作的同时,不能对会计工作违法干预或施加不正当影响,并要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法律上的责任。目前,在一些单位中较普遍存在着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或者编制、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等问题,导致会计信息严重失真,从而对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造成极大的危害,这些都是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对会计工作负有管理职责的财政部门,要重点对各单位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实施监督,并依法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中存在的数字不真实、内容不完整等问题,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核算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在会计基础工作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根据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主要包括:(1)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2)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3)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4)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5)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规定私设会计帐簿登记、核算。(6)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帐实相符、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表相符。(7)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8)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9)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时,就要认真检查各单位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上述基本要求的规定,对于会计核算不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单位,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并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作出相应的处理。

  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会计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会计人员作为市场经济的特殊从业者,必须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才能胜任这一重要的工作。财政部门自90年代初实施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即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必须持有会计证,没有会计证的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持证人员严重违法违纪或违反会计职业道德的,要取消其从业资格;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通过全国统一考试获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表明已具备担任相应会计专业职务的水平和能力。通过近10年的实践,上述管理制度取得了较好效果,为了加强对全社会会计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本法明确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财政部门作为会计人员的业务主管部门,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实施监督时,依法应审查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对于无证上岗的,要加以清理;对于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要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即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这是法律赋予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其实施监督的一种重要手段。本条中“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目前国家的机构设置和职能划分就是指财政部;本条中“派出机构”是指财政部派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由于各单位在处理会计事务过程中,不仅要与其他单位发生经济业务往来,而且也会在金融机构开立帐户办理收支与结算事宜,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无疑是调查事实、了解真相、获取证据的最好办法和手段。因此,本条明确赋予了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享有查询的权利,将这一权利严格限定在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范围,是为防止权利的滥用和给被查询单位及金融机构的工作带来负面的影响。另一方面,本条也对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设定了法律义务,要求它们配合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搞好会计监督工作,对查询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这将有助于防止被查询单位和金融机构不支持、不配合甚至拒绝、阻挠、刁难现象的发生,为顺利开展查询工作及实施监督提供了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