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

  【释义】 本条是关于采伐许可证审核发放量的法律规定。

  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采伐量。根据合理经营和永续利用的原则,在各有关单位提出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指标的基础上,经过综合平衡,制定并经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是每年以各种采伐方式对森林进行采伐的最高数量限制。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所发放的采伐许可证准许采伐森林和林木的总量,不能超过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实行凭证采伐,是控制森林采伐量的关键步骤,是保证森林资源合理经营和实现永续利用的有效管理措施,负责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必须将采伐许可证所允许的森林采伐量,严格控制在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之内,不得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