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释义】 本条是对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的规定。

  一、水是人类赖以生存与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替代的基础性资源,也是生态环境的基本要素。与土地、森林、草原、矿产等自然资源不同,它是大气降雨再生的动态资源。地表水与地下水相互转换,上下游、干支流、左右岸、水量水质相互关联,相互影响。水资源还具有多功能性,且可重复使用,水资源可以用来发电、灌溉、航运、供水、渔业等;水资源有利害双重性,它既能兴利,又能为害。水多了会闹水灾,水少了会闹旱灾,水脏了会影响生态环境。因此,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各项活动,都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这一基本原则是建国以来水利建设的实践总结。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水资源的供求关系与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对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认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深化的。在生产力水平不发达时期,对水流的控制能力也很低,尽管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比较任意,但由于用水量很少,对水资源的破坏并不严重;对水资源管理的要求也不高,比较粗放。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口的增加,人类对水的开发利用程度会越来越高,水的利用量会越来越大,水供求矛盾日益突出,水污染问题也日趋严重。据统计,在过去的20世纪,全世界总耗水量增加了6倍多。我国的水资源问题主要是短缺问题。全球气候变化对我国水资源的影响表现在北方河流出现了长达20年左右的持续枯水期,南方部分河流则出现了大洪水,全国旱涝灾害频繁。长期以来,在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重开源轻节流、重经济效益轻生态与环境保护,加之一些地区不合理地开发利用水资源、用水浪费和水污染,使缺水矛盾加剧,造成生态环境恶化,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同时,水资源宏观配置尚未建立,难以实施水资源的合理配置、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为了加强对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宏观管理,合理配置水资源,规范水资源分配行为,减少用水矛盾,使经济社会的发展与水资源状况相适应,这次修改《水法》将“水资源规划”单列一章作了规定。同时规定了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制度,建立了跨行政区域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制度;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及航运等需要;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灌溉、排涝、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促进农业发展;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水能资源、水运资源及对雨水、微咸水收集、开发利用和对海水的利用、淡化。

  三、水资源的流动性、可再生性、可重复利用性、多功能性、不可替代性,决定了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是相互联系的整体。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中,保护是前提,保护水资源的目的是利用,即满足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开发是利用的基础,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水资源,即科学、合理开发水资源;节约水资源,是指通过采取经济、法律、行政、技术等手段,达到水资源的合理、高效使用,减少水资源的消耗和废污水的排放。同时,开发利用水资源中要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并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努力做到人与自然的和谐,开发利用水资源必须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生态环境用水是指生态环境修复与建设或维护现状生态环境质量不至于下降所需的最小需水量。为此首先必须下大力气重点解决城市供水和农村人畜饮水,满足生活用水需要,确保饮水安全。其次,在协调生态环境用水的前提下,合理规划和保障经济社会的用水,建设节水高效的现代灌溉农业和现代旱地农业,调整农业产业结构,防止灌溉农业的盲目发展而导致生态环境的恶化;着力解决城市和工业用水问题,缓解城市缺水矛盾,要采取节流优先、治污清源、多渠道开源的城市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战略,根据水资源状况,合理确定工业、城市发展规模和产业结构,避免发展高耗水、重污染的工业项目,实现城市建设与水资源、水环境相协调发展。总之,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必须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