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时,必须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释义】 本条是对水资源规划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以及修改规划的程序和批准权限的规定。

  一、原《水法》规定,经批准的规划是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基本依据。但长期以来,水资源规划的编制和执行一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因此,这次修订《水法》专门设了水资源规划一章,并作强制性规定,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二、由于自然条件和水资源状况在不断变化,经济社会在不断发展,因此水资源规划也应作相应的修改,以适应新形势、新情况的需要。修改规划应当符合本条第2款规定的修改程序和批准权限。这样既维护了水资源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又进一步强调了修改规划的严格性,未经规定程序和批准不得随意变动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