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在水资源短缺的地区,国家鼓励对雨水和微咸水的收集、开发、利用和对海水的利用、淡化。

  【释义】 本条是对开发利用雨水等多种非传统水资源的规定。

  一、在合理开发地表水、科学利用地下水的同时,积极开发利用多种水资源,增加可供水量,是缓解缺水矛盾的重要途径。《水法》对此作出规定将会进一步推动多种非传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

  二、雨水利用已成为当今世界缺水地区水资源开发的潮流之一。通过集水工程技术措施可开发雨水资源。在我国陕西、山西、甘肃、宁夏等黄土高原地区,河南、河北、内蒙古等干旱、半干旱缺水地区,以及东北的缺水旱地农业区、四川、广西、贵州等西南土石地区,通过修建水窖、水柜、旱井、蓄水池等小型、微型水资源工程发展和建设集雨节灌的雨水集蓄利用工程,结合水土保持建设基本农田,提高了农业生产水平,改善了农民生活条件。

  三、我国北方沿海地区和西北内陆地区有相当数量的微咸水可以利用。华北平原半咸水和微咸水可分别达到36.3亿立方米和20亿立方米,黄河流域的微咸水资源量约50亿立方米,具有较大的开发利用潜力。根据作物生理的需要,交替使用淡水和微咸水,可以弥补淡水的不足,促进缺水地区农业生产的发展。

  四、海水利用包括海水的直接利用和海水淡化。由于投资成本高,海水淡化近期还难以普及应用。而直接利用海水供作工业冷却、生活冲洗、城市绿化和环境用水,以替代淡水资源,已成为我国沿海城市解决淡水资源紧缺的一条重要途径。2000年我国直接利用海水141亿立方米,比1995年增加1.2倍。利用海水的行业包括发电、化工、石油化工、水产养殖、冶金、造船和纺织等,主要用作工业冷却、清洗及生活杂用等。与淡水资源相比,海水资源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资源,我国大陆海岸线长约1.8万公里,沿海城市的工矿企业如能充分利用海水资源,则对节约沿海地区淡水资源和缓解水资源紧缺状况都有着重要的意义。